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6,羅補,231,2018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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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231號
再審原告 簡壽福
訴訟代理人 簡文祥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美華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再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7,33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3,000元外,尚應補繳 4,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再審裁判費,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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