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25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登隆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㈠、提出宜蘭縣○○鎮○○段0000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同段 2811建號(即門牌號碼宜蘭縣○○鎮○○路00巷0弄0號)房屋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並按被告人數附繕本。
㈡、提出上開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㈢、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曾○○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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