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6,羅補,254,2018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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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254
號原 告 陸文芳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城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00,000元,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7,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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