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6,羅補,271,20180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271號
原 告 黃柄縉(原名黃健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71,555元之50分之1,依原告起訴時當日匯率1美元兌換 30.197元新臺幣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3,609元(計算式:171,555美金×30.197元÷50 =103,609元。
註:元以下四捨五入),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工資部分,暫免徵收2分之1之裁判費,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 550元(計算式:1,110元÷2=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應提出本件相關之僱傭契約、最新被告公司登記資料、被告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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