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6,羅補,34,201703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3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建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292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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