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6,羅補,36,201703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36號
原 告 羅麗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惠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復未提出下列資料,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應依限繳納。

㈡提出兩造就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之證明(例如:借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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