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70號
原 告 余張秀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本義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提出下列資料,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0元,應依限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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