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6,羅補,83,2017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83號
原 告 發力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買秀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文成(NGUYEN VAN THANH)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起10日內補正起訴狀、出庭意見調查表、開庭通知書、送達證書及委任狀(除起訴狀外,均隨本裁定一併檢附)之越南文翻譯本,逾期不補,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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