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6,羅補,87,2017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87號
原 告 陳碧淑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易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並具狀1式2份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應依限繳納。

㈡提出被告吳易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㈢起訴狀訴之聲明僅載「確認被告持有以原告為發票人,發票日為105年6月21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發票日為105年10月21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正」,尚不完整應具狀更正為:「確認被告持有…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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