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6,羅補,91,2017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91號
原 告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烱明等人間撤銷詐害行為事件,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書狀及所附書證﹝僅須提出影本﹞均1式3份),倘逾期未補正被告姓名及住居所,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提出宜蘭縣○○鎮○○段000號地號土地、宜蘭縣○○鎮○○段000○號建物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其異動索引(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

㈡提出上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㈢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謝○○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㈣起訴狀訴之聲明欄請求撤銷被告間「買賣契約」,事實及理由欄亦引用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惟所引條文內容顯然有誤,且原告既認被告所為係買賣之有償行為,宜併敘明民法第244條第2項「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之具體要件事實及所憑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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