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9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豊昌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個月內補正下列事項(書狀及所附書證﹝僅須提出影本﹞均1式3份),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提出宜蘭縣○○鎮○○○○段000地號、64地號土地、同段43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其異動索引(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
㈡提出上開土地、建物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㈢提出被繼承人林義春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㈣補正起訴狀上全體被告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