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訴字第2號
原 告 黃俊隆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被 告 廖彗安(原名廖阿屘)
江丞翔(原名江黃斌)
廖彩合(原名廖素嬌)
江珮宇(原名江桂蘭、江蔓靈)
江鑫澤(原名江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載「宜蘭縣○○鄉○○○段○○○地號土地」,均應更正為「宜蘭縣○○鄉○○段○○○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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