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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再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林美枝
被上 訴 人
即再審被告 朱瑞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4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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