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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再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再 審
原 告 簡黃阿密(即簡壽福之繼承人)
住宜蘭縣○○鄉○○村○○路00巷00號
簡仲廷(即簡壽福之繼承人)
住同上
簡文祥(即簡壽福之繼承人)
住同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華間請求確認土地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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