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7,羅小,1,2018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羅小字第1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正國
訴訟代理人 袁明文
被 告 徐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元自民國一○六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美雅芙國際有限公司購買美容保養商品(下稱系爭商品),並向原告申請購物分期付款,總價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 ,約定自民國105年11月14日至107年10月14日,計24期,每期應繳1,500元,詎被告繳款至第11期後即未再繳款,依約餘款視同全部到期,目前尚欠如主文第一項之金額未付,屢經催討均不獲置理,爰依兩造間之分期付款契約關係,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9,620元,及其中19,500元自106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約定利率計算之違約金等語。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購買分期商品(服務或課程)收取確認書、身份證影本 、信用卡影本、客戶對帳單-還款明細、存證信函為證(見本院卷第6至9頁;

第38頁),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訴訟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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