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7,羅小,158,201810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小字第1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慧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58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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