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7,羅小,372,20190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羅小字第372號
原 告 李靜宜
被 告 陳宜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一○七年度附民字第一七一號),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仟貳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編號│交付方式 │被害人│犯罪時、地、手法及詐騙金額 │證據 │├──┼───────┼───┼───────────────┼─────────┤│ 1 │匯入國泰世華商│李靜宜│李靜宜於107年4月30日9時26分許 │見警刑科偵字第1070││ │業銀行000-0000│ │,在其位於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一│0000000號卷 ││ │0000000000號帳│ │段50巷21-1號2樓住處接獲被告以 │1.告訴人即證人李靜││ │戶2820元 │ │「張文明」之名義使用門號090320│ 宜於警詢之證述(││ │ │ │6337(插入未扣案之IPHONE7手機 │ 第241至243頁) ││ │ │ │使用)透過臉書通訊軟體傳送之訊│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息,佯稱欲向其購買筆記型電腦,│ 騙案件紀錄表(第│├──┼───────┤ │惟因轉帳金額超過上限,要求李靜│ 240頁) ││ 2 │匯入國泰世華商│ │宜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設定「│ ││ │業銀行000-0000│ │約定帳戶」始能完成交易,致李靜│ ││ │0000000000號帳│ │宜因而陷於錯誤,提供個人臺灣銀│ ││ │戶440元 │ │行網路帳號及密碼予被告,被告取│ ││ │ │ │得後即將李靜宜臺灣銀行帳戶內之│ ││ │ │ │3260元,分別匯入左列支付方式欄│ ││ │ │ │之帳戶及金額。

│ ││ │ │ │ │ │└──┴───────┴───┴───────────────┴─────────┘

二、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260元及自107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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