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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小字第384號
原 告 葳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君
訴訟代理人 羅郁茹
本件原告與被告黃勤恩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請一併提出原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被告黃勤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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