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7,羅小,47,201804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小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秋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承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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