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7,羅小,99,201805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小字第9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燿
訴訟代理人 翁豐榮
被 告 黃勝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7年5月14日前陳報被告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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