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7,羅簡,131,20190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簡字第131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陸冠良



被 告 徐智偉
訴訟代理人 吳錫銘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秀雲
徐梅花(即徐登福之繼承人)

徐錦貴(即徐登福之繼承人)

徐雨婷(即徐登福之繼承人)

徐宇恩(即徐登福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岳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8年 3月7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㈠、被告就系爭貸款債務之清償狀況?清償本金數額?抵充利息數額?利息起算日及計算方式?相關事證為何?㈡、就系爭車輛拍賣相關事證或本院執行之案號為何?㈢、請求存證、票裁費用、點交車費用、取車費用之依據為何?相關事證為何?

四、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8年 3月7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㈠、是否不爭執兩造就貸款購買系爭車輛乙節,達成合意?㈡、被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3項,主張系爭契約不構成契約內容之條款為何?㈢、系爭契約第3條貸款利率手寫部分係由何人書寫?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