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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羅簡字第133號
原 告 洪程豊
被 告 鄭霖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零伍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其中新臺幣叁仟玖佰陸拾捌元由原告負擔,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約定原告借名予被告,由被告以原告之名義貸款新臺幣(下同)35萬元購買車輛,貸款期間之貸款金額、停車費、過路費、驗車等費用均由被告支付(下稱系爭契約)。
嗣被告於民國107年2月間,以原告名義貸款購買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車主名義登記為原告,系爭車輛及其行車執照均由被告持有、使用。
詎料被告自107年3月起至107年6月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均由原告墊付,共計 488,070元未還(系爭車輛3、4月份貸款金額24,500元、過戶費用24,453元、積欠之交通罰鍰 6,000元、過路費用1,477元、系爭車輛車貸含利息431,640元),原告因系爭契約而負擔之債務共計488,070元(計算式:24,50 0元+24,453元+6,000元+1,477元+431,640元=488,070元,下稱系爭債務),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求命被告清償上開債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及出名者與該登記有關之勞務給付,具有不屬於法律上所定其他契約種類之勞務給付契約性質,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當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依民法第529條規定,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判決)。
次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民法第546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㈠、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代墊款,有無理由?㈡、若有,被告應給付之數額為若干?茲析述如后:
㈠、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代墊款,有無理由?本件原告主張其因系爭車輛而負擔債務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切結書、匯款單據、系爭車輛貸款緊急通知及繳款通知書、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通部公路總局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07年全期使用牌照稅繳款書、107年全期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補繳通行費及追繳作業費用通知單、路邊收費停車場停車費催繳通知單收據聯、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107年7月25日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通知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10 7年7月2日桃警交大法字0000000000號函、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107年6月28日北監宜站字第1070135503號函、舉發交通違規案件查詢結果、107年5月中壢拖吊保管場保管汽車逾期未領公告清冊、國道小額通行費逾期未繳改善勸導單、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通行費繳費通知單、交通違規罰鍰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19頁;
第55至132頁),且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7月27日陳報狀所附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為憑(見本院卷第39至42頁),堪認為真實。
查兩造間自107年2月13日簽訂系爭契約,有原告提出之切結書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提出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前揭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既因系爭契約而負擔系爭債務,其主張依民法第546條第2項,請求被告清償上開債務,即屬有據。
㈡、被告應給付之數額為若干?⒈附表編號1所示車貸部分原告主張因系爭契約,繳納系爭車輛車貸費用部分,業據其提出匯款單據為證(見本院卷第8、9頁),且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7月27日陳報狀所附帳戶交易明細表為憑(見本院卷第39至42頁),是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代墊之車貸費用總計61,600元(計算式:12,000元+12,500元+12,400元+12,300元+12,400元=61,600元),自屬有據;
至原告請求之貸款設定費3,500元、8月份車貸12,340元,原告未能舉證其有此部分之墊付情事,故原告此部分之請求,尚屬無據。
⒉附表編號2所示相關稅費部分原告主張因系爭契約,繳納相關稅費部分,業據其提出 107全期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 107年全期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
第89頁),原告此部分請求相關稅費17,410元(計算式:11,230元+6,180元=17,410元),核屬有據。
⒊附表編號3所示罰單部分原告主張因系爭契約,繳納罰單部分,業據其提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通違規罰鍰查詢為憑(見本院卷第 12、13頁;
第91至132頁),故原告就此部分請求如附表編號3所示計35,500元,自屬有據。
⒋附表編號4所示通行費部分原告主張因系爭契約,繳納通行費部分,業據其提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補繳通行費及追繳作業費用通知單、國道小額通行費逾期未繳改善勸導單、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通行費繳費通知單為憑(見本院卷第16至18頁;
第78至87頁),故原告此部分之請求,即屬有據;
至原告所提請求金額明細表(見本院卷第90頁)中,查其編號5與編號7、編號6與編號8、編號 9與編號10為同筆通行費用,重複列計部分,應予剔除。
是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墊付之停車費用總計 3,056元(計算式:20元+316元+9元+158元+1,003元+826元+724元=3,056元),自屬有據;
至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⒌附表編號5所示停車費部分原告主張因系爭契約,繳納停車費部分,業據其提出路邊收費停車場停車費催繳通知單收據聯、交通違規罰鍰查詢為憑(見本院卷第19頁;
第55至72頁),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核屬有據;
至原告所提請求金額明細表(見本院卷第90頁)中,查其編號1與編號2、編號3與編號4、編號5與編號6、編號 7與編號8、編號9與編號10、編號11與編號12、編號13與編號14、編號15與編號16、編號17與編號18為同筆停車費用,,重複列計部分,應予剔除。
是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墊付之停車費用總計2,745元(計算式:110元+65元+275元+260元+265元+695元+120元+515元+440元=2745元),自屬有據;
至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別無所據。
⒍附表編號6所示行照部分原告主張因系爭契約,繳納行照費用部分,業據其提出交通部公路總局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為證(見本院卷第14頁;
第88頁),原告此部分之請求,自屬有據。
⒎關於原告所提請求金額明細表中,民事訴訟費 5,290元,惟查此乃原告循訴訟途徑保障其權利所必要,屬訴訟成本之一部,並非系爭契約所生之債務,是原告此部分請求被告給付5,290元,實屬無據。
至強制險 2,143元、代辦費1,200元部分,原告未能舉證其有此部分之墊付情事,故原告此部分之請求,尚屬無據。
⒏綜上,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車貸費用61,600元、相關稅費17,410元、罰單35,500元、通行費3,056元、停車費2,745元、行照200元,合計共120,511元(計算式:61,600元+17,410元+35,500元+3,056元+2,745元+200元=120,511元)。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07年6月14日寄存於被告戶籍地之警察機關,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107年 6月24日生發生送達效力,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自該狀送達翌日即107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上開所示代墊款項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120,511元,及自107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5,29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附表:
┌──┬───────┬──┬───────┬──────┬─────────┐
│編號│請求項目 │子編│ 細目 │金額 │證據頁碼 │
│ │ │號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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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車貸部分 │1-1 │107年3月29日 │ 12,000元 │本院卷第8頁;第41 │
│ │ │ │代墊部分 │ │頁 │
│ │ ├──┼───────┼──────┼─────────┤
│ │ │1-2 │107年5月9日 │ 12,500元 │本院卷第9頁;第41 │
│ │ │ │代墊部分 │ │頁 │
│ │ ├──┼───────┼──────┼─────────┤
│ │ │1-3 │107年6月27日 │ 12,400元 │本院卷第41頁 │
│ │ │ │代墊部分 │ │ │
│ │ ├──┼───────┼──────┼─────────┤
│ │ │1-4 │107年7月9日 │ 12,300元 │本院卷第42頁 │
│ │ │ │代墊部分 │ │ │
│ │ ├──┼───────┼──────┼─────────┤
│ │ │1-5 │107年8月14日 │ 12,400元 │本院卷第45頁 │
│ │ │ │代墊部分 │ │ │
│ │ ├──┴───────┼──────┴─────────┤
│ │ │小計 │ 61,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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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相關稅費 │2-1 │牌照稅 │ 11,230元 │本院卷第15頁;第89│
│ │ │ │ │ │頁 │
│ │ ├──┼───────┼──────┼─────────┤
│ │ │2-2 │汽車燃料使用費│ 6,180元 │本院卷第15頁;第89│
│ │ │ │ │ │頁 │
│ │ ├──┴───────┼──────┴─────────┤
│ │ │小計 │ 17,4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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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罰單 │3-1 │107年2月14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32頁 │
│ │ ├──┼───────┼──────┼─────────┤
│ │ │3-2 │107年2月15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32頁 │
│ │ ├──┼───────┼──────┼─────────┤
│ │ │3-3 │107年2月17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31頁 │
│ │ ├──┼───────┼──────┼─────────┤
│ │ │3-4 │107年2月18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31頁 │
│ │ ├──┼───────┼──────┼─────────┤
│ │ │3-5 │107年2月19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30頁 │
│ │ ├──┼───────┼──────┼─────────┤
│ │ │3-6 │107年2月20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30頁 │
│ │ ├──┼───────┼──────┼─────────┤
│ │ │3-7 │107年2月27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29頁 │
│ │ ├──┼───────┼──────┼─────────┤
│ │ │3-8 │107年2月28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29頁 │
│ │ ├──┼───────┼──────┼─────────┤
│ │ │3-9 │107年3月1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28頁 │
│ │ ├──┼───────┼──────┼─────────┤
│ │ │3-10│107年3月2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28頁 │
│ │ ├──┼───────┼──────┼─────────┤
│ │ │3-11│107年3月8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27頁 │
│ │ ├──┼───────┼──────┼─────────┤
│ │ │3-12│107年3月12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27頁 │
│ │ ├──┼───────┼──────┼─────────┤
│ │ │3-13│107年3月16日 │ 1,200元 │本院卷第126頁 │
│ │ ├──┼───────┼──────┼─────────┤
│ │ │3-14│107年4月6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26頁 │
│ │ ├──┼───────┼──────┼─────────┤
│ │ │3-15│107年4月7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25頁 │
│ │ ├──┼───────┼──────┼─────────┤
│ │ │3-16│107年4月8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25頁 │
│ │ ├──┼───────┼──────┼─────────┤
│ │ │3-17│107年4月9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24頁 │
│ │ ├──┼───────┼──────┼─────────┤
│ │ │3-18│107年4月11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24頁 │
│ │ ├──┼───────┼──────┼─────────┤
│ │ │3-19│107年4月12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23頁 │
│ │ ├──┼───────┼──────┼─────────┤
│ │ │3-20│107年4月12日 │ 1,200元 │本院卷第12頁;第 │
│ │ │ │ │ │123頁 │
│ │ ├──┼───────┼──────┼─────────┤
│ │ │3-21│107年4月15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22頁 │
│ │ ├──┼───────┼──────┼─────────┤
│ │ │3-22│107年4月16日 │ 2,300元 │本院卷第13頁;第 │
│ │ │ │ │ │122頁 │
│ │ ├──┼───────┼──────┼─────────┤
│ │ │3-23│107年4月16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21頁 │
│ │ ├──┼───────┼──────┼─────────┤
│ │ │3-24│107年4月18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21頁 │
│ │ ├──┼───────┼──────┼─────────┤
│ │ │3-25│107年4月19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20頁 │
│ │ ├──┼───────┼──────┼─────────┤
│ │ │3-26│107年4月19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20頁 │
│ │ ├──┼───────┼──────┼─────────┤
│ │ │3-27│107年4月20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19頁 │
│ │ ├──┼───────┼──────┼─────────┤
│ │ │3-28│107年4月22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19頁 │
│ │ ├──┼───────┼──────┼─────────┤
│ │ │3-29│107年4月23日 │ 1,200元 │本院卷第12頁;第 │
│ │ │ │ │ │118頁 │
│ │ ├──┼───────┼──────┼─────────┤
│ │ │3-30│107年4月23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18頁 │
│ │ ├──┼───────┼──────┼─────────┤
│ │ │3-31│107年4月25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17頁 │
│ │ ├──┼───────┼──────┼─────────┤
│ │ │3-32│107年4月28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17頁 │
│ │ ├──┼───────┼──────┼─────────┤
│ │ │3-33│107年4月29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16頁 │
│ │ ├──┼───────┼──────┼─────────┤
│ │ │3-34│107年4月29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16頁 │
│ │ ├──┼───────┼──────┼─────────┤
│ │ │3-35│107年4月30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15頁 │
│ │ ├──┼───────┼──────┼─────────┤
│ │ │3-36│107年5月1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15頁 │
│ │ ├──┼───────┼──────┼─────────┤
│ │ │3-37│107年5月2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14頁 │
│ │ ├──┼───────┼──────┼─────────┤
│ │ │3-38│107年5月3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14頁 │
│ │ ├──┼───────┼──────┼─────────┤
│ │ │3-39│107年5月3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13頁 │
│ │ ├──┼───────┼──────┼─────────┤
│ │ │3-40│107年5月4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13頁 │
│ │ ├──┼───────┼──────┼─────────┤
│ │ │3-41│107年5月4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12頁 │
│ │ ├──┼───────┼──────┼─────────┤
│ │ │3-42│107年5月5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12頁 │
│ │ ├──┼───────┼──────┼─────────┤
│ │ │3-43│107年5月8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11頁 │
│ │ ├──┼───────┼──────┼─────────┤
│ │ │3-44│107年5月9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11頁 │
│ │ ├──┼───────┼──────┼─────────┤
│ │ │3-45│107年5月10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10頁 │
│ │ ├──┼───────┼──────┼─────────┤
│ │ │3-46│107年5月10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10頁 │
│ │ ├──┼───────┼──────┼─────────┤
│ │ │3-47│107年5月10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09頁 │
│ │ ├──┼───────┼──────┼─────────┤
│ │ │3-48│107年5月11日 │ 2,000元 │本院卷第109頁 │
│ │ ├──┼───────┼──────┼─────────┤
│ │ │3-49│107年5月11日 │ 2,300元 │本院卷第13頁;第 │
│ │ │ │ │ │108頁 │
│ │ ├──┼───────┼──────┼─────────┤
│ │ │3-50│107年5月11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08頁 │
│ │ ├──┼───────┼──────┼─────────┤
│ │ │3-51│107年5月11日 │ 1,200元 │本院卷第107頁 │
│ │ ├──┼───────┼──────┼─────────┤
│ │ │3-52│107年5月11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07頁 │
│ │ ├──┼───────┼──────┼─────────┤
│ │ │3-53│107年5月13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06頁 │
│ │ ├──┼───────┼──────┼─────────┤
│ │ │3-54│107年5月14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06頁 │
│ │ ├──┼───────┼──────┼─────────┤
│ │ │3-55│107年5月15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05頁 │
│ │ ├──┼───────┼──────┼─────────┤
│ │ │3-56│107年5月16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05頁 │
│ │ ├──┼───────┼──────┼─────────┤
│ │ │3-57│107年5月16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04頁 │
│ │ ├──┼───────┼──────┼─────────┤
│ │ │3-58│107年5月17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04頁 │
│ │ ├──┼───────┼──────┼─────────┤
│ │ │3-59│107年5月17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03頁 │
│ │ ├──┼───────┼──────┼─────────┤
│ │ │3-60│107年5月18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03頁 │
│ │ ├──┼───────┼──────┼─────────┤
│ │ │3-61│107年5月19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02頁 │
│ │ ├──┼───────┼──────┼─────────┤
│ │ │3-62│107年5月19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02頁 │
│ │ ├──┼───────┼──────┼─────────┤
│ │ │3-63│107年5月20日 │ 900元 │本院卷第101頁 │
│ │ ├──┼───────┼──────┼─────────┤
│ │ │3-64│107年5月20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01頁 │
│ │ ├──┼───────┼──────┼─────────┤
│ │ │3-65│107年5月21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00頁 │
│ │ ├──┼───────┼──────┼─────────┤
│ │ │3-66│107年5月21日 │ 300元 │本院卷第100頁 │
│ │ ├──┼───────┼──────┼─────────┤
│ │ │3-67│107年5月21日 │ 300元 │本院卷第99頁 │
│ │ ├──┼───────┼──────┼─────────┤
│ │ │3-68│107年5月22日 │ 300元 │本院卷第99頁 │
│ │ ├──┼───────┼──────┼─────────┤
│ │ │3-69│107年5月22日 │ 300元 │本院卷第98頁 │
│ │ ├──┼───────┼──────┼─────────┤
│ │ │3-70│107年5月23日 │ 300元 │本院卷第98頁 │
│ │ ├──┼───────┼──────┼─────────┤
│ │ │3-71│107年5月23日 │ 300元 │本院卷第97頁 │
│ │ ├──┼───────┼──────┼─────────┤
│ │ │3-72│107年5月24日 │ 300元 │本院卷第97頁 │
│ │ ├──┼───────┼──────┼─────────┤
│ │ │3-73│107年5月24日 │ 300元 │本院卷第96頁 │
│ │ ├──┼───────┼──────┼─────────┤
│ │ │3-74│107年5月25日 │ 300元 │本院卷第96頁 │
│ │ ├──┼───────┼──────┼─────────┤
│ │ │3-75│107年5月25日 │ 300元 │本院卷第95頁 │
│ │ ├──┼───────┼──────┼─────────┤
│ │ │3-76│107年5月27日 │ 900元 │本院卷第95頁 │
│ │ ├──┼───────┼──────┼─────────┤
│ │ │3-77│107年5月28日 │ 300元 │本院卷第94頁 │
│ │ ├──┼───────┼──────┼─────────┤
│ │ │3-78│107年5月29日 │ 300元 │本院卷第94頁 │
│ │ ├──┼───────┼──────┼─────────┤
│ │ │3-79│107年5月29日 │ 300元 │本院卷第93頁 │
│ │ ├──┼───────┼──────┼─────────┤
│ │ │3-80│107年5月30日 │ 300元 │本院卷第93頁 │
│ │ ├──┼───────┼──────┼─────────┤
│ │ │3-81│107年6月8日 │ 1,000元 │本院卷第92頁 │
│ │ ├──┴───────┼──────┴─────────┤
│ │ │小計 │ 35,500元 │
├──┼───────┼──┬───────┼──────┬─────────┤
│4 │通行費 │4-1 │107年2月14日 │ 20元 │本院卷第79頁 │
│ │ ├──┼───────┼──────┼─────────┤
│ │ │4-2 │107年3月1日至 │ 316元 │本院卷第16頁;第86│
│ │ │ │107年3月15日 │ │、87頁(此2筆為同1│
│ │ │ │ │ │筆通行費用) │
│ │ ├──┼───────┼──────┼─────────┤
│ │ │4-3 │107年3月12日 │ 9元 │本院卷第78頁 │
│ │ │ │ │ │ │
│ │ ├──┼───────┼──────┼─────────┤
│ │ │4-4 │107年4月1日至 │ 158元 │本院卷第17頁;第80│
│ │ │ │107年4月15日 │ │頁 │
│ │ ├──┼───────┼──────┼─────────┤
│ │ │4-5 │107年4月16日至│ 1,003元 │本院卷第18頁;第81│
│ │ │ │107年4月30日 │ │頁 │
│ │ ├──┼───────┼──────┼─────────┤
│ │ │4-6 │107年5月1日至 │ 826元 │本院卷第82、84頁(│
│ │ │ │107年5月15日 │ │此2筆為同1筆通行費│
│ │ │ │ │ │用) │
│ │ ├──┼───────┼──────┼─────────┤
│ │ │4-7 │107年5月16日至│ 724元 │本院卷第83、85頁(│
│ │ │ │107年5月31日 │ │此2筆為同1筆通行費│
│ │ │ │ │ │用) │
│ │ ├──┴───────┼──────┼─────────┤
│ │ │ │ 3,056元 │ │
├──┼───────┼──┬───────┼──────┼─────────┤
│5 │停車費用 │5-1 │107年4月19日 │ 110元 │本院卷第19頁;第55│
│ │ │ │ │ │、56頁(此2筆為同1│
│ │ │ │ │ │筆停車費用) │
│ │ ├──┼───────┼──────┼─────────┤
│ │ │5-2 │107年4月29日 │ 65元 │本院卷第57、58頁(│
│ │ │ │ │ │此2筆為同1筆停車費│
│ │ │ │ │ │用) │
│ │ ├──┼───────┼──────┼─────────┤
│ │ │5-3 │107年4月30日至│ 275元 │本院卷第63、64頁(│
│ │ │ │107年5月6日 │ │此2筆為同1筆停車費│
│ │ │ │ │ │用) │
│ │ ├──┼───────┼──────┼─────────┤
│ │ │5-4 │107年5月7日至 │ 260元 │本院卷第65、66頁(│
│ │ │ │107年5月13日 │ │此2筆為同1筆停車費│
│ │ │ │ │ │用) │
│ │ ├──┼───────┼──────┼─────────┤
│ │ │5-5 │107年5月8日、 │ 265元 │本院卷第59、60頁(│
│ │ │ │107年5月10日 │ │此2筆為同1筆停車費│
│ │ │ │ │ │用) │
│ │ ├──┼───────┼──────┼─────────┤
│ │ │5-6 │107年5月14日至│ 695元 │本院卷第67、68頁(│
│ │ │ │107年5月20日 │ │此2筆為同1筆停車費│
│ │ │ │ │ │用) │
│ │ ├──┼───────┼──────┼─────────┤
│ │ │5-7 │107年5月21日、│ 120元 │本院卷第61、62頁(│
│ │ │ │107年5月24日 │ │此2筆為同1筆停車費│
│ │ │ │ │ │用) │
│ │ ├──┼───────┼──────┼─────────┤
│ │ │5-8 │107年5月21日至│ 515元 │本院卷第69、70頁(│
│ │ │ │107年5月27日 │ │此2筆為同1筆停車費│
│ │ │ │ │ │用) │
│ │ ├──┼───────┼──────┼─────────┤
│ │ │5-9 │107年5月28日至│ 440元 │本院卷第71、72頁(│
│ │ │ │107年6月3日 │ │此2筆為同1筆停車費│
│ │ │ │ │ │用) │
│ │ ├──┴───────┼──────┼─────────┤
│ │ │小計 │ 2,74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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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汽車行照執照費│ │ 200元 │本院卷第14頁;第88│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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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120,51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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