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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羅簡字第16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志軒
被 告 楊奇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7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貳仟叁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盜用訴外人陸開明所有、經原告核發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275號判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確定在案(下稱系爭判決)。
被告明知其非真正持卡人,卻於上開時地冒名刷卡簽帳消費,致原告誤以為係訴外人陸開明之刷卡簽帳消費,而將消費款依原告與訴外人陸開明間之信用卡使用契約墊付與各特約商店,致原告受有新臺幣(下同) 302,397元之損害,被告並獲有不當得利,為此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 302,397元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判決判決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11982號不起訴處分書、信用卡交易明細表為證(見本院卷第 7至21頁),被告復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自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繕本於 107年9月7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 1紙可稽(見本院卷第56頁),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自該狀送達翌日即 107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310元
合 計 3,31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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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刷卡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 │特約商店地址 │交易金額 │備註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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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6年7月5日 │遠東百貨股份有│新北市板橋區新站路│61,444元 │ │
│ │13時16分 │限公司板橋新站│28號 │ │ │
│ │ │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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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6年7月5日 │遠東百貨股份有│新北市板橋區新站路│39,667元 │ │
│ │13時18分 │限公司板橋新站│28號 │ │ │
│ │ │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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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6年7月5日 │遠東百貨股份有│新北市板橋區新站路│ 5,760元 │ │
│ │13時37分 │限公司板橋新站│28號 │ │ │
│ │ │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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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6年7月8日 │水牛城 │臺北市萬華區武昌街│ 2,500元 │ │
│ │19時41分 │ │2段67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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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6年7月8日 │水牛城 │臺北市萬華區武昌街│ 6,880元 │ │
│ │19時51分 │ │2段67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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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6年7月8日 │水牛城 │臺北市萬華區武昌街│ 8,120元 │ │
│ │19時53分 │ │2段67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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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6年7月8日 │水牛城 │臺北市萬華區武昌街│ 2,900元 │ │
│ │19時59分 │ │2段67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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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6年7月9日 │Global Mall- │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38,234元 │ │
│ │11時43分 │新北 │3段122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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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6年7月9日 │Global Mall- │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14,831元 │ │
│ │11時56分 │新北 │3段122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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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6年7月9日 │誠品武昌店 │臺北市萬華區武昌街│ 4,232元 │ │
│ │19時55分 │ │2段77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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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6年7月11日│上格大飯店 │新北市三重區集成路│ 1,180元 │ │
│ │15時27分 │ │1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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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6年7月12日│上格大飯店 │新北市三重區集成路│ 1,180元 │ │
│ │16時39分 │ │1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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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6年7月12日│太平洋崇光百貨│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56,797元 │ │
│ │18時17分 │股份有限公司 │路4段45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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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6年7月14日│上格大飯店 │新北市三重區集成路│ 1,180元 │ │
│ │00時18分 │ │1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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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6年7月14日│誠品西門店 │臺北市萬華區峨嵋街│ 7,311元 │ │
│ │20時47分 │ │52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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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6年7月14日│瑞山珠寶-西門│臺北市萬華區武昌街│39,700元 │ │
│ │21時3分 │町店 │2段8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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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6年7月14日│瑞山珠寶-西門│臺北市萬華區武昌街│41,700元 │交易失敗│
│ │21時05分 │町店 │2段8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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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6年7月15日│上格大飯店 │新北市三重區集成路│ 1,265元 │ │
│ │11時43分 │ │1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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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6年7月16日│上格大飯店 │新北市三重區集成路│ 1,180元 │ │
│ │11時40分 │ │1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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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6年7月16日│國賓影城-林口│新北市林口區文化三│ 580元 │ │
│ │16時05分 │分公司 │路1段402巷2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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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6年7月16日│怪獸包膜維修 │新北市林口區文化三│ 1,980元 │ │
│ │20時27分 │ │路1段402巷2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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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06年7月16日│Mr‧Onion-林 │新北市林口區文化三│ 1,936元 │ │
│ │20時30分 │口店 │路1段402巷2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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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06年7月17日│上格大飯店 │新北市三重區集成路│ 1,180元 │ │
│ │1時19分 │ │1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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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06年7月17日│上格大飯店 │新北市三重區集成路│ 1,180元 │ │
│ │18時30分 │ │1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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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06年7月18日│上格大飯店 │新北市三重區集成路│ 1,180元 │ │
│ │11時15分 │ │1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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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06年7月18日│瑞山珠寶-西門│臺北市萬華區武昌街│42,400元 │取消交易│
│ │20時54分 │町店 │2段8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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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06年7月18日│GOOGLE │英國網路商店 │ 300元 │已扣回 │
│ │23時34分 │*VISA000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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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06年7月18日│GOOGLE │英國網路商店 │ 1,000元 │已扣回 │
│ │23時35分 │*VISA000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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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106年7月18日│GOOGLE │英國網路商店 │ 1,000元 │已扣回 │
│ │23時36分 │*VISA000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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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06年7月18日│GOOGLE │英國網路商店 │ 100元 │已扣回 │
│ │23時36分 │*VISA000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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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106年7月18日│GOOGLE │英國網路商店 │ 100元 │已扣回 │
│ │23時55分 │*VISA000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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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106年7月18日│GOOGLE │英國網路商店 │ 50元 │已扣回 │
│ │23時55分 │*VISA000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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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106年7月19日│GOOGLE │英國網路商店 │ 1,000元 │已扣回 │
│ │00時18分 │*VISA000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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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06年7月19日│上格大飯店 │新北市三重區集成路│ 1,180元 │交易失敗│
│ │14時58分 │ │1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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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06年7月19日│上格大飯店 │新北市三重區集成路│ 1,180元 │交易失敗│
│ │14時58分 │ │1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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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總計交易成功金額 │305,947元 │ │
│ │ │ │ 已扣回金額 │ 3,5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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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實際損失金額 │302,39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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