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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簡字第178號
原 告 李清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宗翰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3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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