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簡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峻源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宋隆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張峻源對於民國108 年2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