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簡字第240號
原 告 高國亮
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律師
被 告 黃鈺蘋
訴訟代理人 吳錫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所宣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八、訴訟費用負擔…,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之記載,應更正為「八、訴訟費用負擔…如後附計算書所示金額。」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後附計算書關於訴訟費用額之計算,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附表: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
鑑 定 費 16,000元
證人日費旅費 552元
合 計 18,7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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