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7,羅簡,5,201803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簡字第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被 告 簡有諒(簡吳阿柑之繼承人)
簡雪麗(簡吳阿柑之繼承人)
簡慕愷(簡吳阿柑之繼承人)
簡慕緯(簡吳阿柑之繼承人)
簡良晉(簡吳阿柑之繼承人)

上 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有諒(簡吳阿柑之繼承人)
住宜蘭縣○○鎮○○○路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7年3月29日前提出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㈠、提出門牌號碼宜蘭縣○○鎮○○○巷 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其異動索引(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

㈡、倘上開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是否變更訴之聲明第2項?㈢、補正起訴狀附表(起訴狀未檢附附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