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7,羅簡調,147,2018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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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簡調字第14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雖以廖○○為被告,然未具體載明被告廖○○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依上開法條規定,爰裁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附表:
(一)提出被繼承人廖劉碧蘭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並陳報其等之繼承人
有無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二)補正起訴狀上廖○○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字號、住所或居所,並按補正後之被告人數附起訴狀繕本及
其證物繕本。
(三)提出宜蘭縣○○鄉○○○段00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個資均勿遮蔽),並按補正後之被告之人數
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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