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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106號
原 告 林子瑀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夏芮蒂美妍會館即宋福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3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29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原告請求給付工資等部分,暫免徵收2分之1之裁判費,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645元。
㈡、補正被告宋福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宋福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㈢、提出原告平日每天超時工作 3小時及例假日、休假日加班之相關事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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