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7,羅補,12,2019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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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12號
原 告 鄭佾瑩(本名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之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抗告人抗告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11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2月7日送達其指定之郵政信箱,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查詢簡答表可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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