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7,羅補,137,2018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137號
原 告 田學志
訴訟代理人 陳穩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秋香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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