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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15號
原 告 邱家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宏君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及本件借據等相關事證,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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