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7,羅補,18,2018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1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芳遠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並按被告人數附繕本。

㈡、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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