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19號
原 告 關碧嬋
黎立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琪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 2人爰依瑕疵擔保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惟觀原告提出預售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買受人為原告關碧嬋,請說明原告黎立明請求損害賠償之法律依據。
㈡、提出被告李汪嶮、蔡清宗、立琪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