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2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正輝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書狀繕本及所附書證影本逕送對造),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提出宜蘭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1 6-0000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其異動索引(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
㈡、提出上開土地、建物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㈢、提出被繼承人林榮進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㈣、補正起訴狀上全體被告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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