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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38號
原 告 陶昱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國家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並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行車執照影本,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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