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7,羅補,47,201803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4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秉紳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9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