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張家祥
呂宗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小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提出下列資料,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8,6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㈡、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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