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7,羅補,52,2018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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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52號
原 告 劉家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復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本於該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之本院 107年度司執字第 487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強制執程序,見本院卷第 4頁),系爭強制執行程序聲請之標的為門牌號碼宜蘭縣○○鎮○○路00巷00號、39號房屋及土地(下稱系爭房地,見107年度司執字第487號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系爭房地附近之不動產之實價登錄交易價格約為每坪新臺幣(下同) 199,358元,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頁截圖在卷足憑,而系爭房地面積為 19.05坪,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97,770元(計算式:199,358元/坪×19.05坪= 3,797,7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門牌號碼宜蘭縣○○鎮○○路00巷00號、39號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

三、補正本件執行名義(即宜蘭縣羅東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成立後,有何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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