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81號
原 告 李明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絡馡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補正被告黃絡馡之國民身分證字號,並提出被告黃絡馡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㈢、提出足以佐證本件借貸關係存在之相關具體事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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