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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國小字第3號
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羅救字第8 號裁定駁回,原告不服提起抗告,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簡抗字第3 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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