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8,羅小,131,201906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羅小字第13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諶鴻達
李毓芳
被 告 張月英(原名周張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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