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8,羅小,145,201906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小字第14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張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7月2日上午9時27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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