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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小字第14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張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7月2日上午9時27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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