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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小字第490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游兆淯
被上 訴 人
即原 告 劉阿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8,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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