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簡字第10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葉一帆
范綱良
被 告 林萬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陳報被告住居所地址或調查證據之方法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