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簡字第111號
原 告 簡阿隨
訴訟代理人 林文風
被 告 吳純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宜蘭縣○○鄉○○路000號房屋」之記載,應更正為「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房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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