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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簡字第12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被 告 張世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
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羅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頁),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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