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伍拾元。
-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柒仟
- 事實及理由
-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 二、原告主張:
- 三、被告則抗辯稱:伊已於107年7月20日搬離系爭房屋,且搬離
- 四、本院協同兩造整理本件爭執事項,內容如下:
- 五、法院之判斷:
-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租賃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 八、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適用簡易程
-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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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羅簡字第152號
原 告 蔡麗美
被 告 黃有榮
訴訟代理人 畢瑞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一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伍拾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將宜蘭縣○○鄉○○○路00○00號2樓之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萬3,800元,並自民國107年7月6日起至遷讓交屋日止,按月賠償原告7,700元。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6頁)。
嗣因被告已搬離上開房屋,遂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當庭撤回上開訴之聲明第一項,並變更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6萬8,000元(見本院卷第99頁)。
核原告上開所為,乃減縮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00年間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00○00號2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建號為宜蘭縣○○鄉○○段000○號),約定租期為1年(即至101年4月26日屆滿),嗣上開租約屆滿後,雙方未再另訂書面,仍由原告繼續將系爭房屋出租被告,並約定被告將每月租金交付大樓總幹事代收(下稱系爭租約)。
而系爭房屋租金數額經歷次調整後,107年度之每月租金已調整為7,400元。
詎被告自107年1月起即未依約繳交租金,迄至同年6月份止已積欠租金達6個月,共計4萬4,400元(計算式:7,400元*6=44,400元),原告遂終止系爭租約,並請被告返還上開積欠之租金,然未獲置理。
爰依租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扣除押租金9000元後之欠繳租金共計4萬800元。
此外,原告收回系爭房屋後,發現被告在搬遷前故意毀損系爭房屋多處,如附表「項目」欄所示,致原告於收回房屋後需修繕或重新購置如附表所示項目,經伊請廠商估價後,該等遭被告毀損項目重新購置或修繕所需費用詳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爰依租賃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因此所受損害共計22萬7,200元。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6萬8,000元。
三、被告則抗辯稱:伊已於107年7月20日搬離系爭房屋,且搬離當日伊有將系爭房屋之鑰匙交付大樓警衛轉交原告。
又伊僅有3個月之房租未繳交原告,爰以伊於簽訂系爭租約時所交付原告之押租金1萬8千元主張抵銷。
又原告請求如附表所示物品之損害賠償部分,伊否認該等物品之損害係其所造成,且原告所指部分物品之發黃、污垢僅係日常正常使用之耗損,並非人為不法侵害(被告對各項目之答辯,詳如附表所示),是原告就如附表所示項目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應負舉證責任。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協同兩造整理本件爭執事項,內容如下:原告依租賃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6萬8,000元,有無理由?
五、法院之判斷:㈠原告依系爭租約請求被告給付租金4萬800元,有無理由?⒈按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民法第4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復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系爭租約業已終止,被告尚積欠107年1月至6月之租金未給付,且系爭租約之租金於107年起已調整為每月7,400元,故扣除被告於100年間簽約時所繳納之押租金9,000元後,被告尚應給付其40,8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99頁反面),為被告所否認,辯稱:伊對系爭租約業經終止無意見,但系爭租約之租金自100年間簽約時起至其107年7月21日搬離時止均為每月5,700元,並未變更,又107年1月至6月之租金,伊僅欠繳3個月,並非6個月,另伊於簽約時已繳交與原告之押租金為18,000元,爰主張以之與伊積欠之租金抵銷等語(見本院卷第99頁反面)。
依首揭說明,原告應就有利於己之事實,即主張系爭租約自107年起之每月租金已調整為每月7,400元乙節,負舉證之責。
被告亦應就有利於己之事實,即主張其繳納之押租金數額為18,000元,及於107年1月至6月間已繳納3個月之房租與原告等節,負舉證之責。
⒉經查,證人即系爭房屋所在之夏威夷景觀天下大樓管理委員會總幹事黃美凰於本院中具結證稱:我自100年起至夏威夷景觀天下大樓管理委員會擔任總幹事一職時,前任總幹事即有交代我要替大樓住戶即原告代收系爭房屋之租金,故我自100年任職起即有代原告收取系爭房屋租金。
但我忘記被告有無交付系爭房屋107年1月至6月之租金請我轉交,我也沒有保留被告交付系爭房屋租金之記錄。
另就我代收系爭房屋之租金部分,我也不會開立收據給被告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97頁至第98頁),自無從憑此證明被告答辯其有將107年間1月至6月中某3個月份之租金親自或透過證人黃美凰交付原告乙節屬實。
又原告就主張系爭租約自107年起之每月租金已調整為每月7,400元乙節;
被告就答辯其繳納之押租金數額為18,000元,及於107年1月至6月間已繳納3個月之房租與原告等節,各未舉證以實其說,均無足採憑。
惟原告自認被告有繳納押租金9,000元;
被告自認系爭租約之每月租金為5,700元,堪認原告主張系爭租約之107年間每月租金在5,700元之範圍內;
被告主張其已繳納之押租金數額在9,000元之範圍內為真實。
從而,經以押租金抵銷後,原告依系爭租約請求被告給付租金25,200元,為有理由(計算式:5,700元×6個月-9,000元=25,200)。
逾此之給付租金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㈡原告依租賃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項目之損害賠償共計22萬7,200元,有無理由?⒈按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438條第1項、第43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
依此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承租人訂立租約之目的,既在於使用、收益租賃物,出租人即有容忍承租人以合於契約目的之方法,使用、收益租賃物之義務。
再按「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民法第423條、第4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以出租人既以租賃物提供使用而收收租金利益,即應有保持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之義務,若租賃物於正常使用下,發生不合於使用收益之狀態,原則上應由出租人負擔修繕費用,不能要求承租人負責修繕,因此在租約終止時,承租人所應回復原狀之範圍,即不包含本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之範圍,況且,房屋及附屬設備、裝潢、傢俱隨著時間之經過及日常生活之使用,本即有折舊及自然耗損之問題,是以承租人之回復原狀義務,並非租賃物之原來狀態,而係應有狀態,應將簽約後因時間或使用之變動情況考慮在內。
末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出租人主張承租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自應由其就此利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⒉關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如附表編號1、2、4、6、7、15所示項目部分,為被告所否認。
而被告迄至言詞辯論終結時仍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該等物品係由被告未依其物之性質使用或故意破壞所致,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該些項目之費用,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⒊關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如附表編號3所示項目部分,被告固辯稱:該套沙發因颱風泡水,經原告同意而丟棄云云。
惟被告就抗辯其係經原告同意後始丟棄該套沙發之此一有利於己之事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無可採,由此堪認被告未盡善良管理人之保管責任,是原告主張被告就此項目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
而原告就此項目所受損害,固主張以18,000元計算,惟未提出任何購買憑證以資證明。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之規定,審酌該沙發之使用年數(自100年被告承租時起至原告主張該沙發於3、4年前經被告逕自丟棄,至少已使用4、5年),及市場上中等品質沙發之價格與折舊,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此項目損害以1,000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⒋關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如附表編號5、8、10、16、18、19所示項目部分,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自其承租系爭房屋時起至搬離時止已使用該等項目將近有7年半,是該些物品之髒汙、塵垢、些微裂痕,乃正常使用、自然耗損所產生,非其未盡善良管理人保管或不法毀損所致等語。
查依原告所提上開項目之現場照片所示,固可認定上開項目之物品有原告所主張之髒汙、油垢、鏽蝕,或沙發皮椅墊之些微裂痕。
惟被告自100年間向原告承租系爭房屋,迄至於107年7月間遷離時止,已使用上開物品長達7年餘,難免會因日常生活使用之時間累積,及系爭房屋所在地點潮濕多雨之氣候環境,而致上開物品產生髒汙、油垢、鏽蝕,或沙發皮椅墊之裂痕,且觀之原告所提出該等物品照片所示之髒汙、油垢、鏽蝕及沙發皮椅墊裂痕程度,尚難認該些污損已超出被告以合理方式使用房屋而導致之自然耗損程度,實難認屬被告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所致之毀損。
原告復未能更舉證此等污損、裂痕係出自被告未依其物之性質使用或故意破壞所致,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此些項目之損害,即屬無據。
至原告主張編號16之馬桶蓋及坐墊原為粉紅色,卻遭被告置換為白色,因此受有損害乙節。
查被告辯稱更換馬桶蓋及坐墊係因原馬桶蓋及坐墊經長期使用而發生鬆動,恐危害使用安全因此更換等語,尚符一般人之生活經驗,應堪可採。
又馬桶蓋及坐墊顏色之不同並不會影響馬桶蓋及坐墊本有之功能,原告既未舉證證明其原有之馬桶蓋及坐墊品質或價格有超越一般中等品質、價格之情事,則被告既業已將完好之馬桶蓋及坐墊安裝在系爭房屋內之馬桶上,用以取代原有鬆動之馬桶蓋及坐墊,自難認其未盡善良管理人之保管責任,亦難認原告因此受有損害,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編號16之馬桶蓋及坐墊損害部分,亦屬無據,應予駁回。
⒌關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如附表編號12所示項目部分,固以該項目之現場照片(見本院卷第70頁上方)為證。
然被告辯稱該處並非天花板裂縫,而係天花板之維修孔蓋板未蓋好,只要將維修孔蓋板蓋回即可等語。
而觀之原告所提該項目之現場照片,原告所稱之天花板裂縫,顯然是天花板維修孔蓋板未完全蓋回闔上所產生之空隙,僅需徒手移動未完全蓋覆之蓋板至完全蓋覆維修孔之位置即可,自無原告主張之裂縫毀損可言,是原告此部分主張,洵非有據,無足採信。
⒍關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如附表編號11所示項目部分,固以該項目之現場照片(見本院卷第68頁上方)為證。
然為被告所否認。
而觀之原告所提該項目之現場照片,無法證明該門鎖功能有何異常或毀損,且由原告仍可使用鑰匙開啟該門門鎖進出系爭房屋之情狀觀之,亦難認該門鎖有所損壞。
原告復未能更舉證該門鎖有何出自被告未依其物之性質使用或故意破壞所致之損害,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此項目之損害,即屬無據。
⒎關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如附表編號9所示7個插座蓋板項目部分,被告固辯稱:其承租系爭房屋時,該些插座本無蓋板,原狀就如原告所提出之照片所示云云。
然觀之原告所提之現場照片(見本院卷第65、72頁),其內所示插座開關確實均已無蓋板外覆。
而衡以插座蓋板乃係避免屋內電源線外露遭破壞之重要防護,復與系爭房屋使用者之用電及居住安全息息相關,且材料價值不高,安裝容易,實難想像原告於出租系爭房屋與被告時,會僅因節省購置插座面板之蠅頭小利,而甘冒棄捨不用插座蓋板即將房屋交與房客使用所可能造成失火或房客因此觸電所致之鉅大風險,是被告上開辯稱,顯與常情相違,自非可採。
由此堪認被告就此項目物品之佚失,未盡善良管理人之保管責任,是原告主張被告就此項目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
而原告就此項目所受損害,固主張以2,600元計算,惟未提出任何購買憑證以資證明。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之規定,審酌中等品質插座蓋板之市價單片不超過40元,及該等物品之使用年數(自100年被告承租時起至被告搬離日止,至少已使用7年),與折舊,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此項目之損害以150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⒏關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如附表編號13所示項目部分,業據提出該項目之現場照片(見本院卷第115頁)為證。
觀之該照片所示系爭廁所門板之破洞位置及受損情況,堪認已超出被告以合理方式使用而導致之自然耗損程度,是被告違反保管租賃物義務,應堪認定。
而原告就此項目所受損害,固主張以3,000元計算,惟未提出任何購買憑證以資證明。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之規定,審酌中等品質浴廁塑膠門板之市價一扇約為1千元,該門板之破損程度尚未達需重購,而僅需以修補之方式即可,及該物品之使用年數(自100年被告承租時起至被告搬離日止,至少已使用7年),與折舊,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此項目之損害以300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⒐關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如附表編號14所示項目部分,業據提出該項目之現場照片(見本院卷第70頁下方)為證。
觀之該照片所示洗臉盆陶瓷裂痕之位置及受損情狀,顯已超出被告以合理方式使用該臉盆而導致之自然耗損程度,被告雖辯稱該臉盆之裂痕係因地震所致云云,然其就此一有利於己事項未能舉證以實其說,且與該裂痕所呈現應係由尖銳物品由上而下撞擊盆面所致之裂痕受損情狀不符,洵無足採。
是被告違反保管租賃物義務,應堪認定。
而原告就此項目所受損害,固主張以6,650元計算,惟未提出任何購買憑證以資證明。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之規定,審酌該物品之使用年數(自100年被告承租時起至被告搬離日止,至少已使用7年),中等品質洗臉盆之價格與折舊,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此項目之損害以500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⒑關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如附表編號17所示項目部分,業據提出該項目之現場照片(見本院卷第71頁上方)為證。
觀之該照片所示該處陽台磁磚之污損程度,縱經清洗,亦會留下難以清除之鏽痕及垢跡,顯已超出被告以合理方式使用該處陽台而導致之自然耗損程度,應認被告未盡善良管理人之保管責任,原告主張被告就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而原告就此項目所受損害,固主張以6,000元計算,惟未提出任何憑證以資證明。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之規定,審酌該處磁磚污損之程度及範圍、物品之使用年數(自100年被告承租時起至被告搬離日止,至少已使用7年),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此項目之損害以500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租賃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萬7,650元(計算式:25,200+1,000元+150元+300元+500+500元=27,65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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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項目 │ 原告主張 │請求金額 │ 被告答辯 │
│ │ │(見本院卷第99、│(新台幣:元) │(見本院卷第104-10│
│ │ │109頁至第110頁)│ │5、109頁、第110-11│
│ │ │ │ │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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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地磚修理重鋪│如本院卷第69頁下│12,000元 │否認,伊並未砸壞地│
│ │ │方照片所示粉紅色│ │磚,該處地磚係因有│
│ │ │地磚部分,乃係因│ │隆起情形,伊請原告│
│ │ │該處原有地磚於3 │ │修理,原告詢價後稱│
│ │ │年前遭被告砸碎損│ │金額過高,就找伊一│
│ │ │壞,伊始於3年前 │ │起鋪設。 │
│ │ │修理改鋪粉紅色地│ │ │
│ │ │磚。 │ │ │
├──┼──────┼────────┼────────┼─────────┤
│ 2 │冷氣機1台 │被告於3年前曾毀 │20,000元 │否認,伊於承租系爭│
│ │ │損1台冷氣機,經 │ │房屋期間,原告並未│
│ │ │伊重新購置。 │ │更換冷氣機,至伊搬│
│ │ │ │ │離系爭房屋前,該冷│
│ │ │ │ │氣機尚能啟動。又於│
│ │ │ │ │伊承租期間,該冷氣│
│ │ │ │ │機已發出異音,但原│
│ │ │ │ │告不修繕解決,反要│
│ │ │ │ │伊自行找人修理。 │
├──┼──────┼────────┼────────┼─────────┤
│ 3 │沙發1組 │於3、4年前,被告│18,000元 │否認,該沙發因颱風│
│ │ │丟棄1組原配置在 │ │泡水,經原告同意而│
│ │ │屋內之沙發,並要│ │丟棄。 │
│ │ │伊再提供一套沙發│ │ │
│ │ │,伊始購買編號18│ │ │
│ │ │之第2座沙發。 │ │ │
├──┼──────┼────────┼────────┼─────────┤
│ 4 │廚房用具1套 │被告於5年前毀壞 │8,000元 │否認。伊一開始承租│
│ │ │系爭房屋內之廚房│ │系爭房屋時,原本的│
│ │ │用具1套,經伊於5│ │廚具為木製。早已老│
│ │ │年前重新更換如本│ │舊、腐朽,伊並未毀│
│ │ │院卷第64頁上方照│ │損該套廚具。嗣後原│
│ │ │片所示屋內現存之│ │告才更換為照片中之│
│ │ │廚房用具1套。 │ │廚具(見本院卷第64│
│ │ │ │ │頁)。 │
├──┼──────┼────────┼────────┼─────────┤
│ 5 │抽油煙機1台 │如本院卷第64頁上│5,000元 │伊搬離系爭房屋時,│
│ │ │方照片所示,抽油│ │有清理過抽油煙機。│
│ │ │煙機油垢很多。 │ │ │
├──┼──────┼────────┼────────┼─────────┤
│ 6 │套房床組1組 │原有床組之床頭櫃│22,000元 │否認,伊搬離系爭房│
│ │ │組、床舖、衣櫥均│ │屋時,床組的東西都│
│ │ │遭被告毀損,業經│ │還可以使用。 │
│ │ │伊丟棄,僅剩如本│ │ │
│ │ │院卷第64頁下方照│ │ │
│ │ │片所示之化妝台還│ │ │
│ │ │堪用。故需重新購│ │ │
│ │ │置床頭櫃組、床鋪│ │ │
│ │ │、衣櫥。 │ │ │
├──┼──────┼────────┼────────┼─────────┤
│ 7 │衣櫃1個 │衣櫃木板底座不平│8,000元 │伊承租系爭房屋時,│
│ │ │,業經伊丟棄。 │ │屋內並無衣櫃。 │
│ │ │ │ │ │
├──┼──────┼────────┼────────┼─────────┤
│ 8 │屋內牆壁重新│如本院卷第67頁下│24,000元(需施工│否認原告主張。 │
│ │油漆 │方照片所示,被告│2次,每次費用 │ │
│ │ │將屋內牆壁弄得很│12,000元)。 │ │
│ │ │髒,伊需重新油漆│ │ │
│ │ │。 │ │ │
├──┼──────┼────────┼────────┼─────────┤
│ 9 │插座面板7個 │如本院卷第65、72│2,600元 │否認,伊承租系爭房│
│ │ │頁照片所示,系爭│ │屋時,插座就是這個│
│ │ │房屋內有7個電源 │ │樣子,並非伊所破壞│
│ │ │插座之面板蓋不見│ │。 │
│ │ │,故需重新購置插│ │ │
│ │ │座面板。 │ │ │
├──┼──────┼────────┼────────┼─────────┤
│ │瓦斯爐1台 │如本院卷第116頁 │5,000元 │否認,伊搬離系爭房│
│ │ │照片所示,爐面污│ │屋時瓦斯爐還是好的│
│ │ │黑、卡油、生鏽。│ │,且瓦斯爐有油垢為│
│ │ │需重新購置。 │ │使用上之正常現象。│
│ │ │ │ │ │
├──┼──────┼────────┼────────┼─────────┤
│ │大門鑰匙孔 │如本院卷第68頁上│3,000元 │否認,伊搬離系爭房│
│ │ │方照片所示,大門│ │屋時,鑰匙孔正常,│
│ │ │鑰匙孔鬆鬆的,且│ │並無原告主張之情形│
│ │ │位置不正,需修繕│ │。 │
│ │ │。 │ │ │
├──┼──────┼────────┼────────┼─────────┤
│ │天花板裂縫修│如本院卷第70頁上│9,000元(工資6千│否認原告主張,照片│
│ │繕 │方照片所示,天花│、材料3千) │所示之維修孔板子只│
│ │ │板有裂縫(見本院│ │是被打開,只要裝回│
│ │ │卷第70頁)。 │ │去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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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廁所門板1片 │如本院卷第115頁 │3,000元 │否認原告主張,伊搬│
│ │ │照片所示,廁所塑│ │離系爭房屋時,門還│
│ │ │膠門板有數個破洞│ │是好好的。 │
│ │ │,需重新購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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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臉盆1個 │如本院卷第70頁下│6,650元 │否認原告主張,該裂│
│ │ │方照片所示,洗臉│ │痕並非被告造成,而│
│ │ │盆有裂痕。 │ │是某次地震後始出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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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鏡子1個 │廁所洗手台上方的│1,500元 │否認原告主張,伊未│
│ │ │梳妝鏡有裂痕,業│ │破壞鏡子,也否認該│
│ │ │經伊丟棄。 │ │鏡上有裂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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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桶1個 │如本院卷第67頁上│8,450元 │便蓋部分係因原配置│
│ │ │方照片所示,馬桶│ │之便蓋鬆動,徵求原│
│ │ │孔內烏黑,且馬桶│ │告同意後更換。又伊│
│ │ │便蓋原為粉紅色,│ │承租系爭房屋時,馬│
│ │ │現狀卻為白色。 │ │桶孔就是黑黑的,伊│
│ │ │ │ │也無法清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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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陽台破壞 │如本院卷第71頁上│6,000元 │該污漬為放置洗衣機│
│ │ │方照片所示,陽台│ │所產生,應係伊搬離│
│ │ │地上有方形污漬。│ │系爭房屋時未清洗乾│
│ │ │ │ │淨,並非損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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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存屋內之沙│如本院卷第71頁下│5,000元 │該沙發為伊所購置,│
│ │發1個(即原 │方照片所示,被告│ │於遷離系爭房屋時還│
│ │告主張購置之│破壞沙發,致該沙│ │好好的,故留給下一│
│ │第二座沙發)│發產生白色裂痕。│ │任房客。 │
│ │ │需重新購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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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浴室損壞修繕│如本院卷第69頁上│60,000元 │否認,伊搬進系爭房│
│ │ │方照片所示,浴室│ │屋時,浴缸就是這樣│
│ │ │內之浴缸黑黑髒髒│ │的,黑黑髒髒的部分│
│ │ │的,需修繕更換。│ │清理一下就可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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