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簡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宜蘭縣冬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東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奇聰等15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應以被代位之債務人即江星輝因分割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是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499元(計算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附表:
┌─┬─────────────┬─────┬─────────┬────────┬─────────────┐
│編│ 被繼承人江阿爐之遺產 │ 交易行情 │ 面積 │被代位人即債務人│ 訴訟標的價額 │
│號│ │(新臺幣)│ │江星輝之應繼分 │ (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
├─┼─────────────┼─────┼─────────┼────────┼─────────────┤
│1 │宜蘭縣冬山鄉冬梅段暫編535 │218,081元 │樓層面積:35.57㎡ │ 15/182 │218,081元×15/182=17,974 │
│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宜蘭縣○ ○○○○○○○○ ○ ○○ ○
○ ○○○鄉○○路000巷00號2樓)│ │2層陽臺:6.48㎡ │ │ │
│ │ │ │2層樓梯:7.48㎡ │ │ │
├─┼─────────────┼─────┼─────────┼────────┼─────────────┤
│2 │宜蘭縣○○鎮○○段0000地號│26,850元/ │2,376㎡ │ 15/182 │26,850元/坪×2,376㎡× │
│ │(權利範圍:40分之2) │坪 │ │ │0.3025坪/㎡×2/40×15/182 │
│ │ │ │ │ │=79,525元 │
├─┴─────────────┴─────┴─────────┼────────┼─────────────┤
│ │ 合計:│97,499元(計算式:17,974 │
│ │ │元+79,525元=97,499元)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