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8,羅簡,207,2019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簡字第207號
原 告 劉家伶
被 告 林裕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前以108 年度羅補字第69號裁定核定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並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7 月26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嗣原告逾期迄今仍未依法補繳,亦有本院羅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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